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函[2006]21号 2006-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票证管理,现就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印制计划、仓储调拨管理等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印制计划的报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年报送两次,每年的4月5日以前报送当年下半年的印制计划,9月5日以前报送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按年度报送,每年7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分上、下半年需用量)的印制计划。 上述计划的报送由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箱。 二、[条款废止]收发存报表的报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发存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格式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收发存报表(格式见附表三)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 上述报表的报送由各市票证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箱。 三、票证的发放 票证须按计划发放。各市局领票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格式见附表四)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核;领票时,各市局领票员须凭盖有票证中心公章的“领用单”纸质件以及领票员工作证到省局领票。省局发票发放时间暂定为每周二全天和周三上午。 四、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库房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38号)的有关规定, 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库房管理,严把进库、发货关。 附件: 1.附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 2.附表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发、存报表 3.附表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库存统计报表 4.附表四:领用表 附表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
附表二: 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发、存报表
附表三: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库存统计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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