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7]2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9
摘要:自1996年9月我市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法后,为合理确定驾校的征税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驾校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做如下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234号              1997-04-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自1996年9月我市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法后,为合理确定驾校的征税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驾校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新定额征税标准在市局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为:汽驾按每期每个学员10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20元定额征收。

  二、为计算简便和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不到驾校培训的零散练车(只在驾校练车采取计时收费办法等)收入,按其收入总额与培训收费标准换算学员人数并据此作为征税的依据。以大型汽车为例:

  某驾校某期取得零散练车收入50000元,大型汽车培训收费标准为2500元/人,则应征税款为:

  1、换算学员人数:50000元/2500元=20人

  2、计算应征税款:100元×20=2000元

  三、各区县局要加强对驾校收入核算的管理,要求有零散练车收入的驾校必须将集体学车收入与零散练车收入严格分开核算,并设立相应的收入帐目。

  四、对于有零散练车收入的驾校如不按上述规定建立收入帐目和分别核算的,其定额征税标准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规定的征税标准执行,而不得享受新的定额征税标准。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执行。

  附:汽驾、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初学大型汽车 2500
初学小型汽车 2400
初学三轮摩托车 800
初学两轮摩托车 450

  注:以上驾校培训费中均不包含“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

标签: 教育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