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2
摘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各市、县民政、国税、地税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联合成立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组织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实施年审。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 50%以上;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以上。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能够分别核算。

  (九)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第六条 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年审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两个阶段实施。

  (一)参加年审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应在1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领取《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见附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在2月20日之前上报给当地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在3月20之前逐户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填写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将审查情况填写在《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中。

  (三)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应在3月底之前,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年审结论,在企业报送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的年审结论栏和《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中注明“经年审合格”或“经年审不合格”,并加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公章。

  第七条 年审结果处理

  在年审中,如发现残疾人安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符合第五条年审标准中任一款规定的;

  (三)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国税和地税机关不予审核办理减、免、退税。

  第八条 年审过程中,参加年审的单位在问题的定性和年审结果处理上有争议的,应由当地年审工作领导小组整理汇总后上报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后再予明确。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民政局应会同同级的国税局、地税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对全市(含县)的年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的工作总结,在每年的4月20日之前上报给省民政厅,同时抄送给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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