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 50%以上;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以上。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能够分别核算。 (九)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第六条 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年审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两个阶段实施。 (一)参加年审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应在1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领取《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见附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在2月20日之前上报给当地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在3月20之前逐户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填写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将审查情况填写在《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中。 (三)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应在3月底之前,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年审结论,在企业报送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的年审结论栏和《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中注明“经年审合格”或“经年审不合格”,并加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公章。 第七条 年审结果处理 在年审中,如发现残疾人安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符合第五条年审标准中任一款规定的; (三)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国税和地税机关不予审核办理减、免、退税。 第八条 年审过程中,参加年审的单位在问题的定性和年审结果处理上有争议的,应由当地年审工作领导小组整理汇总后上报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后再予明确。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民政局应会同同级的国税局、地税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对全市(含县)的年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的工作总结,在每年的4月20日之前上报给省民政厅,同时抄送给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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