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认定前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先暂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申报预缴。如年度认定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税率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不一致的,可自认定之日后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预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申报预缴期内抵减;如年度认定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的,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预缴的,应自认定之日起不再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申报预缴,少申报预缴的,应在以后申报预缴期内补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并按月(季)将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情况及时纳入减免税分类统计表(见赣地税函[2008]36号)。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认定企业的巡查巡管,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和从业人员情况。 第十八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办理所得税预缴时,先暂按25%税率预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企业当年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企业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认定资料,骗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以及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多缴或少缴税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登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明细台帐》(附件2),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编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统计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逐级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略)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明细台帐》(略)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统计表》(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