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70号 2009-04-27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分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任职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从业人数的确定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 第六条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具体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七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一次,认定有效期仅限当年。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提出申请的,年度汇算清缴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职工工资表; (四)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对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地税局认定,并在《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上盖章同意后,二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作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和下一年度申报预缴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年度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可按20%的税率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经年度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季)度已按20%预缴申报的,应补缴已减征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年度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年度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一律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下一年度终了后,经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20%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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