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退税:争议财税[2008]156号文件

来源:王骏博客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09-12-25
摘要:本博客不久前连续刊登了冀东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文章,其后有不少水泥行业的博友打来电话向010-51692682咨询有关财税[2008]156号的有关问题...

      刘承老师在文章中指出,我们以为任何国家政策的出台,都是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按照贯彻实施国家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立国理念来认真制定的,不应该犯有这样的低级错误。这种现象的出现说得善良一点叫“粗心”,说得中性一点是“无知”,说得原则一点就是渎职。在当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国家政策制定者们难道还不应该脸红心跳,引起认真地反思吗?

       问题3、选择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类型不够完整
       水泥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模式一般情况下,在生产组织架构上存在三种类型:1、外购原燃材料组织生产,以水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企业;2、外购熟料组织生产,以粉磨水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企业;3、外购原燃材料组织生产,以生产熟料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企业。这三种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所作为。然而,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内容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却将外购原燃材料组织生产,以生产熟料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水泥生产企业拒之于门外。

       显然,作为国家权威性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文件来说,这是一件很极其不符责任、不严肃的事情,应当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GB16780—2007都对这三种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都有过能耗指标的严格界定,而同样是体现国家政策的权威性文件“财税[2008]156号文”却可以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类型恣肆忽略,让外购原燃材料组织生产,以生产熟料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水泥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中缺失法定的政策依据。刘承老师指出,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补充完善,让这类企业也能够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作出贡献。

      针对上述文件存在的问题,刘承老师提出了建议,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第1款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修改为:
       1、用于生产水泥产品的水泥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的非废渣类缓凝剂数量、非废渣类混合材数量、废渣数量)×100%。

       注:公式中“生料数量”不含生料中的燃料数量。

      2、用于部分自产熟料和部分外购熟料生产水泥产品的水泥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外购熟料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的非废渣类缓凝剂数量、非废渣类混合材数量、废渣数量)×100%。
        注:公式中“生料数量”不含生料中的燃料数量。

       3、用于全部外购熟料的水泥粉磨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外购熟料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的非废渣类缓凝剂数量、非废渣类混合材数量、废渣数量)×100%

       4、用于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100%。

    注:公式中“生料数量”不含生料中的燃料数量。

       5、公式计算单位的规范化
       为了统一计算口径,上述4条公式中的所有数量均为不含有物料损耗的干基数量,数量单位:万吨。

       6、公式适用的水泥生产工艺范围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湿磨干烧水泥生产工艺、全电石渣回转窑生产水泥工艺、先进立窑水泥生产工艺。

       7、公式适用的企业产品品种计算依据
      上述1-4条中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一律按照水泥企业和水泥粉磨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的不同品种所消纳的废渣数量和消耗的原材料数量进行计算,以此作为掺兑废渣比例的计算依据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凭据,即按照企业产品品种作为是否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判据。例如,企业的某种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中掺兑废渣比例≥30%,企业的该种产品可以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这样将有利于激发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性社会作出贡献。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