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老师在文章中指出,我们以为任何国家政策的出台,都是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按照贯彻实施国家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立国理念来认真制定的,不应该犯有这样的低级错误。这种现象的出现说得善良一点叫“粗心”,说得中性一点是“无知”,说得原则一点就是渎职。在当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国家政策制定者们难道还不应该脸红心跳,引起认真地反思吗? 问题3、选择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类型不够完整 显然,作为国家权威性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文件来说,这是一件很极其不符责任、不严肃的事情,应当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GB16780—2007都对这三种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都有过能耗指标的严格界定,而同样是体现国家政策的权威性文件“财税[2008]156号文”却可以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类型恣肆忽略,让外购原燃材料组织生产,以生产熟料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水泥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中缺失法定的政策依据。刘承老师指出,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补充完善,让这类企业也能够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作出贡献。 针对上述文件存在的问题,刘承老师提出了建议,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第1款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修改为: 2、用于部分自产熟料和部分外购熟料生产水泥产品的水泥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外购熟料数量+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的非废渣类缓凝剂数量、非废渣类混合材数量、废渣数量)×100%。 3、用于全部外购熟料的水泥粉磨企业 4、用于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 5、公式计算单位的规范化 6、公式适用的水泥生产工艺范围 7、公式适用的企业产品品种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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