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如果在报表中确认收入,那么销售商品收入应符合一定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增值税法中的8类视同销售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就产生了视同销售行为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之间的差异。 一、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正确辨别视同销售行为。对企业发生的非销售行为并不是全部适用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二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确认 [例1]展华公司将自产的甲产品40件用于本厂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单位售价为20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160元。设甲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其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工程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例2]甲公司将其一批库存商品对外无偿捐赠,该批商品的成本3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元,且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甲公司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行为的“统一法”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除此之外,还包括五类视同销售行为也适用“统一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增值税8类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第1、2、3、5、6类。 [例3]展华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万元,成本价60万元。假设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其他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统一法会计处理与此类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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