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纳税处理及会计确认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鲍金良 人气: 时间:2010-06-19
摘要: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如果在报表中确认收入,那么销售商品收入应符合一定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如果在报表中确认收入,那么销售商品收入应符合一定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增值税法中的8类视同销售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就产生了视同销售行为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之间的差异。

  一、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处理
  (1)委托代销。如果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销货物,按委托价格代销,并收取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按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而受托方应按代销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如果受托方以自身名义代销货物,受托方应按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并于委托方结算时委托方按结算价格作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受托方按结算价格作货物购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不作销售处理,也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税。(3)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在内部使用。企业将资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增值应税货物或劳务,不作销售征收增值税。但企业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4)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其他使用。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捐给他人,均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正确辨别视同销售行为。对企业发生的非销售行为并不是全部适用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二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确认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都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导致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统一法,即与正常的销售核算相同,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记为销售收入,并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金,期末再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法,即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额。

  (1)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离法”会计处理。适用“分离法”会计处理的两类视同销售行为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会计不确认收入。原因是不符合确认条件,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且可继续对该商品进行管理和控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2个条件。

  [例1]展华公司将自产的甲产品40件用于本厂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单位售价为20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160元。设甲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其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工程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760
    贷:库存商品(40×160) 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x 200×17%) 136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种行为从会计角度来说,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销售活动,不能同时满足5个确认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甲公司将其一批库存商品对外无偿捐赠,该批商品的成本3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元,且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850
    贷:库存商品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5000×17%)

  (2)视同销售行为的“统一法”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除此之外,还包括五类视同销售行为也适用“统一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增值税8类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第1、2、3、5、6类。

  [例3]展华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万元,成本价60万元。假设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其他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统一法会计处理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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