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政发[2007]80号 2007-09-25 税屋提示——依据甘政发[2017]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在新的《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出台前,执行暂定税额标准(见附件)。 三、暂定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定税额标准表.doc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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