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为加强对外地进津建筑企业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自2010年起7月1日起,凡不能提供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一律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施管站”)代征企业所得税。现将代征范围及适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中央进津建筑企业和外商投资进津建筑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地进津建筑企业)。 二、适用政策 (一)“施管站”对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代征企业所得税。 (二)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开票金额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按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按总分机构各5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计算公式:开票金额×8%×25%×50%=开票金额×1% 1.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 2.属于二级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 3.不能提供由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材料属于挂靠在有施工资质企业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 4.项目部不能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 5.其他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或不符合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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