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作出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下称:6号公告)称,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下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在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不再有扣除限额 不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该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该政策的执行比较符合企业经营实际,简化了会计核算,减少了税收负担。 此次6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一个关键信息,就是股权投资损失,只要符合税法的要求,就可以单独作为一项费用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意味着原税法下关于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已经无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虽然还没有直接废止,但与公告的内容冲突,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按公告的规定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在报表中如何填列 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政策注意要点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1000万元,2009年度未弥补损失100万元。即使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只有800万元不足以弥补该损失,企业也不再需要向后结转,而是直接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并将损失归集填报至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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