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21
摘要: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前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24号       2011-01-21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咨询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较多,现将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过渡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10年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且原备案等手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 2011年1月仍应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再按6号公告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前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再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后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请各区分局务必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