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流[2005]8号 2005-06-1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3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销售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为: 外环线以内分为十级,即一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7320元;二级7080元;三级6960元;四级6600元;五级6000元;六级5760元;七级5640元;八级4800元;九级4080元;十级3840元。塘沽区、开发区的住房比照七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大港区和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住房比照九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住房比照十级土地普通住房平均价格。 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 二、别墅类住房不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条款废止]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6月1日之后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名单,于每月28日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五、对个人销售房屋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委托市房管部门代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与津地税流〔2005〕6号文一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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