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0]156号 2010-4-28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用管理办法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琼地税发[2006]105号文转发)及国税函[2009]630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一)已经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的地区,要认真对照国税发[2006]128号及国税函[2009]630号文件的内容要求,继续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项目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地区,要尽快部署开展,2010年底前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 (一)在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后,应按照税源分类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户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和不动产、建筑业税源分类控管台帐。 (二)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及时登记相关信息数据。 (三)加强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 1、采集不动产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可售数量、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已售数量、销售收入,以及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竣工时间、项目预算、工程分包情况等基本信息。 2、根据合同约定或纳税申报、开票情况等信息,实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不动产销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征管信息。 3、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征管信息的采集、比对和分析,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 三、对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记录已开出发票的名称、号码、开具金额等相关信息,并与工程建设进度、完工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发票开票金额与不动产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或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施工量一致,避免企业多开发票或不开发票。 四、总结本单位现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的做法,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完善,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现行做法和整改情况等通过FTP上报至省局(营业税处)。 省局年底将组织人员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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