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1994]16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2
摘要:企业分立,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被批准分立后,应相应进行财产分割。被分立企业应按被分割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以及财产、债权等,借记有关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新分设的企业则作相反分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4]164号                   1994-11-22

  
  为了配合财税体制、外汇体制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已陆续将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文在案,并编制了有关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现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29号印发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安民帮困等规定,再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我局沪财会[1994]21号文的规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益作如下处理规定: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理,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销汇总净损益,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用净收益弥补亏损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其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转销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二、关于使用市安民帮困基金的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市安民帮困基金用于支付1961~1962年期间因国民经济调整精减回乡职工生活补助费补差的,作为补贴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支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2、用于解决由于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一定水平而据实补差的,作为无息贷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使用时,按职工所在部门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上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一次性国庆补助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三、关于“应付福利费”超支的会计处理

  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文《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规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福利费超支,其超支部分于每年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地作纳税调整处理。年终,企业将超支的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但财务会计接轨以前尚未处理完的福利费超支部分,按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被批准分立后,应相应进行财产分割。被分立企业应按被分割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以及财产、债权等,借记有关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新分设的企业则作相反分录。

  五、关于尚未收到货款的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市税务局有关规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在1994年4月1日以前仍未收到货款,应进行清理,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对于这部分发出商品,会计上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收入,企业在计交这部分发出商品的增值税时,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不含税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销项税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上述规定,请在年终决算前先作好调整。

  转知所属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