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征[1997]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6-02
摘要: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7]23号        1997-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的表述废止、第二条废止。
  3.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及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条款废止]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处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0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