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号 2013-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4.报送类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 6.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说明(A类);(已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附件一)格式模板出具鉴证报告的不需报送) 7.下列居民企业,年度申报时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1)连续两年主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12,000元的; (2)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非流动资产比重超过70%的; (3)享受过渡性优惠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 (5)高新技术企业; (6)当年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减资等资产重组业务的。 8.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年度申报时应附送单项涉税鉴证报告: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累计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备案、完工项目的差异调整;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10万元以上的)。 9.需要退(抵)税的,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汇算清缴退(抵)税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10.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如有); 3.财务报表(年应税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以外意见的《审计报告》);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5.报送类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6.2012年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B类);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方法:纳税人登录珠海国税门户网站,在首页左上角的“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码)和密码(同预缴),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网上办税大厅界面,在左上角输入“验证码”后继续登录,点击“网上拓展”,进入年度网上申报系统,然后在“申报区”下选择相应的功能进行申报。具体指引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纳税人)》。 2.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手续,企业可以选择实行网上备案,登录路径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网上备案操作指引》, 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备案资料。 3.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网上备案及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经CA认证的企业,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备案资料,但是按照规定需要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企业仍需采取上门或邮寄的方式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未经CA认证的企业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申报表和涉税鉴证报告)。
(二)前台申报 需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10]3号)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15个工作日内上门办理。其中涉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仍参照《关于明确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珠国税发[2012]2号)文件要求执行,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鉴证报告。 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协助纳税人整理各类涉税资料,包括年度申报表、关联企业申报表、财务报表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说明(A类)等电子文档。并于2013年 6月15日前将《中介机构披露疑点数据台账》(附件四)电子版本发至市局所得税科邮箱:zhgssdsk@zhuhai.gov.cn。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或登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dzh/index.jsp)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2年)(样式) 2.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说明(A类)(样式) 3.2012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B类)(样式) 4.中介机构披露疑点数据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