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此份新版“营改增”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范围,那么,新版“营改增”政策效果和影响究竟会如何?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要求进一步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纳入试点;进一步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从全局看,“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必然对企业、行业及全国产生影响. 9省市试点效果初显 从试点行业看,各地普遍实行“1+6”模式,即1个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6个现代服务小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从试行税率看,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适用税率为11%,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试点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余行业适用6%税率。 从纳税人分类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划分标准。其中: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统一为3%,但不允许进项抵扣。 从收入划分看,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试点地区。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因“营改增”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受税率下调和进项抵扣增加的双重影响,“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流转环节增多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降低了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理论上讲,“营改增”是将按全部营业收入纳税的应税项目改为按增值额纳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会使其纳税“链条”延长,允许抵扣项目增多,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2月1日,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综合来看,“营改增”试点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有增有减。 受税率下调影响,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效果最为明显。原来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行业征收3%或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统一为3%,对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来说,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了7成。 对于原本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试点使增值税纳税范围扩大,允许企业抵扣的进项增多,税收负担也随之减轻。 对于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税率的变化,企业税负有增有减。具体来看,对税率提高较少的行业如物流辅助服务业,“营改增”后税率仅上调了一个百分点,且允许进项税抵扣,从而使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减轻;对象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大幅提高,虽然允许其抵扣进项税,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纳税人可获得的进项抵扣发票很少,从而使企业不能获得充分抵扣,税负明显增加。 从理论上讲,“营改增”的推进有利于服务业发展,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三次产业深度融合。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其积极作用也得到初步显现。但同时,“营改增”试点也造成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影响了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业、租赁业的发展。虽然从理论上说,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税负是可以转嫁给下游消费者,但在当前区域内“营改增”试点的背景下,试点区域与非试点区域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对于由“营改增”导致企业税负上升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租赁业,增加的税负只能在企业内部消化,很难完全转嫁出去,进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挤占企业利润,削弱市场竞争力,影响这些行业在试点区域内的发展。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试点地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的局部试点政策使部分行业向试点地区集聚,阻碍了非试点地区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减少的行业如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等行业来说,为享受到税改的好处,企业争相向试点地区迁移,使试点地区形成政策“洼地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试点地区相关行业的发展。 现行试点行业 2.分行业看,专业技术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业、仓储业减税幅度最大,但租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明显上升 3.全国看,现行试点行业全国推开当年至少减收1500亿元 进一步扩大试点行业预期效果 2、新增试点行业减税效应较为明显 3.可能的相关影响 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冲击。因“营改增”行业范围的扩大,使相关企业税负得以减轻,相应地必然导致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综合上述行业减税效应的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新增试点行业一次性在全国推开,将使财政减收7300亿元左右,相当于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的6%。如果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维持中央地方对增值税的分配关系不变,即中央地方以75∶25的比例承担原增值税行业减税规模,地方承担对“营改增”行业的减税额度的原则,则中央财政承担1500亿元的减税规模,其余5800亿元的减税规模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相当于2012年地方财政收入的9.5%。分地区来看,减税规模前10位的省份分别是:广东、江苏、山东、北京、上海、河北、河南、辽宁、四川、福建;减税幅度最大的省份分别是:四川、山东、浙江、黑龙江、甘肃、吉林、广东,减收幅度均在10%以上。这对于增长日趋乏力的地方财政而言,是个不小的冲击。考虑到“十二五”期间“营改增”全部完成,则今后两年地方财政每年要因此承担2900亿元的减收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大地方财政收支缺口。 加大税务管理难度。“营改增”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使税务管理的难度加大。主要是由于随着增值税征收行业的扩大,企业户数也相应增加,但由于新增行业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行业间的差别又很大,特殊情况多,使征税范围的确定、纳税人的区分、减免税办法、发票的管理都变得很复杂,税务管理因此难度增大。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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