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预[2013]8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27
摘要: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使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享;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20%为省级收入,20%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二)多缴税款。多缴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省级国库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省级与省级(待分配收入)按60%∶20%∶20%分担。

  五、税款缴(退)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按60%、20%和20%分别列入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合并办理,分配方式为中央60%,省级20%、省级(待分配收入)10%、总机构所在地10%。

  1.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合并办理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10%(待分配收入)、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省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2.总机构汇算补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合并办理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10%(待分配收入)、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省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市县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缴税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缴税款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的退库程序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1.分支机构多缴税款退库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按60%、20%和20%分别从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2.总机构多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退库合并办理,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待分配收入)10%、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将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20%从省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0%从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0%从市县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六、财政调库

  省财政厅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省分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市级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余额,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初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l月1日至1月10日)内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转至各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收到下划资金后,全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各中心支库在整理期内收到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收入处理。

  七、其他

  (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属于市县分享部分,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50%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归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属于市县分享部分,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外,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本办法,按中央、省级、市县60%∶20%∶20%分成比例和规定的缴(退)库程序就地缴(退)库,适用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科目。

  (二)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同时废止。

  (四)分配给各市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市内跨县(区)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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