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京政发[2013]42号 2013-12-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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