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经营商品零售的连锁超市,今年元旦期间,超市有部分存货被盗。请问,存货被盗能否申请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因此,你公司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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