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耕地占用税
76.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7.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8.不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应税行为发生地适用税率、费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营业税
1.是否存在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以开票金额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包括: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税屋)。
4. 对取得工程价款以外的机械作业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是否申报纳税。
5.将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6.是否将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全额确认。
7. 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纳税。
8.对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9. 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未申报纳税。
10.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11.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 是否将收取的工程款不入账,采取“体外循环”,不给建设方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不申报纳税。
13.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14.企业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15.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包括: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16.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包括: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税屋)。
17.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18.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19.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20.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2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2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23.是否以不合法凭证(或无票)列支各项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混乱。
24.承揽外地工程项目,在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是否按外管证记载金额1.5%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出经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25.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8.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房产税
30.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1.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2.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3.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4.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5.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6.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37.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未依时缴纳税款,是否等到来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再同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相关政策——琼地税函[2014]40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