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思行初字第118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4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思行初字第118号 原告厦门泰元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9A 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覃虹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宗明,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金通,福建厦金律师事务

审判长  王叶萍

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

人民陪审员  陈晓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栎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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