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0申报更正后有金额需要交滞纳金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除了这个文件明确提到查补的扣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另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个观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规定针对的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因为扣缴义务人本身也没有收到税款,不存在滞纳的情况,所以才不需要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了税款,但是没有依法缴纳的,则不满足上述规定,涉嫌偷税行为的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个税更正申报后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需要缴滞纳金也是要区分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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