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地点等,分别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明确了纳税人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动产类型等,明确了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明确已预缴税款抵减及凭证要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允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依据。 (四)明确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缴纳问题:区分住房和非住房,明确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并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明确了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