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房屋建筑物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来源:李志远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6-04-09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如果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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