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冀财税函[2021]2号 2021-3-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起草了《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yjzj@mail.hebei.chinatax.gov.cn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050000,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 附件: 1.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征求意见表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现将《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议方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契税法》授权,需要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 二、主要内容 《建议方案》共三条内容: 一是明确本省具体适用税率。在《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税率幅度内,延续我省现行的契税税率,按照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原则,确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是明确征收征用减免税政策。根据《契税法》第七条授权,延续本省现行契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是明确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将现行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统一为免征契税,更惠及民众,有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降低纳税人负担。 三、其他事项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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