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在以后预计的年限计提折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现行税法只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以及其他7项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2001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成本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3年1月将该台设备出售,取得收入17680元(含税)。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12月份计提折旧10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税调整额为330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 2002年提取折旧(200000-10000-19000)÷9.5=18000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税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影响,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任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4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04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0400元,但实际为1400元(处置收入1734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34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34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3400-14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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