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 4、呆账准备计提的比例与限额 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其中,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是指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减除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中扣除的呆账损失。 5、呆账准备与呆账损失的处理 (1)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如需向成员企业分解呆账准备指标的,总机构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下达到各成员企业。 (4)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①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②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③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对实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总机构扣除呆账损失的,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扣除。如由各成员企业扣除呆账损失的,由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含本级)申报,并附送经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账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扣除。各成员企业并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其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数额层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 二、表式 金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四(2)(见附件) 三、基本结构和逻辑关系 (一)基本结构 本表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呆账准备计提与转回事项,第二部分为风险资产项目。 (二)逻辑关系 1、表内勾稽关系 (1)第l行=上年本表第6行(剔除上级拨入的一般准备) (2)第2行=上年本表第8行 (3)第4行=第6行-(第1行-第3行+第5行)(如为负数,表示按会计口径减提的呆账准备) (4)第6行=第8行×会计计提比例(或按其他方法计算的提取数,不含上级拨入的一般准备) (5)第9行=第8行×税收计提比例一(第2行×税收计提比例一第10行+第5行),如为负数,表示按税收口径减提的呆账准备。(公式中的“第5行”应为收回的已在税前核销呆账,在金额上不完全等于第5行“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在具体填报时应加以分析) (6)第11行=第4行-第9行 2、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第11行,如为正数等于附表四第31行第3列;如为负数,等于附表五第13行。 四、表体内容的填报 1、第l行“期初呆账准备账户余额” 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呆账准备账户年初数填列;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年初余额合计数填报,并不再另行填报“呆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注意,如有上级行拨入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填报时应予扣除)。 2、第2行“期初风险资产余额” 按本表所列“风险资产项目”期初余额合计填报。 3、第3行“本期实际发生呆账损失” 按本年实际发生呆账损失额填报。 4、第4行“本期增(减)提呆账准备” 金额等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企业实际呆账准备(含贷款损失准备、呆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呆账准备金账户余额-本期实际发生的呆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负数表示会计减提的呆账准备。 5、第5行“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填报纳税人在上年和以前年度已经核销,但是本期又收回了呆账。 6、第6行“期末呆账准备账户余额” 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呆账准备账户年期末数额填列;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年末余额合计数填报,并不再另行填报“呆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注意,如有上级行拨人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填报时应予扣除)。 7、第7行“上年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 本行不构成计算纳税调整额的因素,不填。 8、第8行“期末风险资产余额” 按本表所列“风险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合计填报。 9、本表9行“本期按税收规定增(减)提呆账准备” 金额等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负数表示税收减提的呆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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