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9月15日,被媒体传闻已久的出口退税率下调方案终于亮相出台。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以下简称通知...

  五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针对实际多次上调或下降出口退税率,主要问题就是解决,出口退税不足,减缓财政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发展。在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新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率是完全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根据产品退税率降幅的大小,企业可以调整外销比例的高低,确定盈利能力的强弱。另一方面,适当调整敏感产品的退税率,对加强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减少出口骗税风险系数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使外贸体制改革发展的有声有色。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过渡期的管理在《通知》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出口退税率调整对部分出口下调产品的企业一时还不能完全适应,短期内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给其经营带来压力。这就需要给企业一个适当的准备期与国际惯例相适应。财税[2006]139号文规定了,出口企业于2006年9月30日前凭签定合同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可以在2006年12月15日前,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相关的出口退税业务,把企业调整适应期放宽了三个月,改变了以往当期或者事后公布的做法,让企业有足够时间规避风险。同时,在《通知》第二条中,把取消出口退率税的产品列入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允许按加工贸易方式开展业务,视同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里面应当涵盖了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在内的复出口经营方式。

  四、化解退税率下调带来负面影响的建议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如何把握瞬间的信息脉搏、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经营策略,才是摆脱困境的关键。

  一是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用全新的视野看待出口商品结构优化问题,产品结构的优化不是工业制成品比率的高低,而是促使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能力。应有意识地按照国家引导的商品结构进行调整,不断提高深加工产品、高附加值产品,提升产品层次与档次。

  二是打出优势品牌效应。发挥地方产品独特的优势,实施名牌效应打出特色,由单纯产品向多用途方向发展,抢占国际市场一席之地。

  三是适当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利用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契机,与外商磋商价格浮动,尽可能达成让利协议,提高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增加企业出口利润。同时,想方设法降低国内进货成本,减少损耗。

  四是适当调整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形式的需要,发挥产业优势,开展多种对外贸易方式,相互交替运作,统筹内外兼顾的贸易策略。

  五是增强企业面向国际服务的意识。加大企业形象宣传,扩大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信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拓宽管理理念,摆脱一成不变的陈旧制度。

  六是尽量减少国内产品销售对外销出口的影响。在国内税收负担加重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内、外销比例,合理测算出口产品的数量与价格,充分考虑影响出口利润的各种因素,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市场风云变幻,预留更多空间赢得更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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