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会计处理11点建议

来源:葛长银 作者:葛长银 人气: 时间:2016-08-15
摘要: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此处主要有两个明细科目不切实际。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此处主要有两个明细科目不切实际。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葛长银建议1:“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不适用于企业实务。
 
(1)会计核算的基础是票据,“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企业一般不会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除非某个财会人员“画蛇添足”地特勤奋,但这种人在实际中比嫦娥还少。能计入进项税额核算的数据,一般都是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的数据。在目前企业增值税实务中,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大都会及时认证抵扣,不然就会增加税负;而且随着认证手续的简化,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更会及时认证。何况从取得票据到通过认证,一般时间较短,甚至不会跨月。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践中,当期一般不会出现不认证就记账的情况,即产生“待认证进项税额”。但国外什么情况我不清楚。
 
(2)在企业实务中,“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核算工作的,这就像没有电影票就想看电影一样,其实是个想象;没有专用发票能记“应交税费”借方吗?其实企业想啊,但没用,他们不敢记。不妨问问基层税务征管部门的宝贝们吧,他们保证不打死你。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按照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基于此,单独设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实无意义,徒占明细账“版面”,或会增加财税人员工作量,建议删除。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葛长银建议2:“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也不适用于企业实务。
 
在企业增值税实务中,除了免税项目外,企业确认相关收入,不论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甚至不开票,都必须同时确认销项税额。所以,“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中国的增值税体系中基本不存在。建议删除“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葛长银建议3:结合上述问题,也要考虑随着会计实践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上述明细科目之外的业务,为此建议设置“其他待处理税额”明细科目,将各种新鲜的特殊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一网打尽。
 
不合实际的条款会给实际工作添乱。切记切记!代表广大基层财税人员感谢你。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葛长银建议4:退货不能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尤其涉及需要计算“累计数”(发生额)的成本、费用科目。建议改为“红字冲销法”处理方式。
 
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贷方记录资产、费用的减少,目的是冲减退货金额,但跟“资产的发出或费用的结转”处理无二,资产或费用借方的累计数仍没有冲销,这会导致账面累计数与实际发生额不同。比如某月某企业的“管理费用”发生1000元,现有100元发生退货。这100元若是记在“管理费用”的贷方,结转管理费用时,要结转900元,但“管理费用”借方和贷方的账面发生额仍是1000元。若采用红字冲销法,这100元用红字记在“管理费用”的借方,结转管理费用时,也要结转900元,但“管理费用”的账面发生额是900元,跟实际发生额一致。
 
因此,针对“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之处理方式,建议改为“红字冲销法”处理方式。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葛长银建议5:此条款跟目前脱离实践的会计教科书内容十分相似。“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在目前的财税实务中,一般是期末按货物的暂估价入账,但不记录进项税额;等下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达时,再红字冲销暂估价,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核算。
 
这个条款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暂估价和以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会存在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也是常见现象,故不能直接结转。因此建议:尊重目前企业实践的做法,期末对入库但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不用考虑增值税,以暂估价入账,这样省事;结算凭证到达后,再红字冲销暂估价,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核算。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葛长银建议6:如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并不适用于企业实务,因企业会计在认证之前没有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才据以入账并进行抵扣,因此无需单独设置该科目浪费“版面”,建议删除。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葛长银建议7:建议如二、(一)第1点,“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要改为做“红字冲销分录”。不然,会导致账实不符、账表不符。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葛长银建议8:这点应该进一步细化。至少应该考虑低于成本价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笔者对此表示理解。教科书没有把视同销售讲清楚。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葛长银建议9:在凭票并要通过认证才能抵扣的增值税政策下,这个条款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无法操作。“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怎么操作?能凭企业账面数抵扣吗——除非修改增值税抵扣条款;用原先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原先的发票是不是专用发票,对于不能抵扣的项目,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二是原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个时间问题,会不会过了180天的认证期。像这种改变用途的资产,改变时间一般都会大于半年,不然决策水平太有问题了吧。
 
请跟税务部门商量出一个更好的方法吧。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葛长银建议10:看了N遍也没看懂,会计分录怎么会没有“银行存款”科目呐?企业购买税控设备不用垫钱了?会计分录都没做平,就拿出来征求意见,着实让人怀疑某部整体的工作质量。
 
在实务中,企业在增值税税控系统方面花费的支出主要有两笔:一是航天信息销售的金税控制盘(还有另一家企业销售但没记住名字),新企业转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必须购置,每户大约1329元;二是每年的服务费用,每户企业33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这可是李克强总理力主的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文件。
 
这千把块钱、几百块钱就让人走“递延收益”,几千万会计人员每人多做一笔分录,得浪费多少人力资源。是以本条款毫无保留地闪现出书生意气。也由此看出目前会计教科书脱离实践的现实以及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影响。
 
为此建议:企业发生税控设备和费用支出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控设备可以记入备查账,便于后续支出管理。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葛长银建议11:你文件发得这么晚,是不是应该多给企业一种选择。咱们国家的企业,大到央企,小到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得有个区别?几百块钱也让人追溯调整啊!不嫌添事啊!是不是应视企业情况和数额大小进行追溯调整?
 
为人民服务要落实到政策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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