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请广大纳税人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如掌握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确实线索,可于工作日上班时间内拨打新疆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新疆国税局监督举报热线0991-8812444,进行投诉举报。新疆国税局将主动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对纳税人投诉快速响应、及时查处,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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