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房地产去库存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6]38号 2016-4-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各地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3%下调至1.5%,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5%下调至3%。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6%下调为5%,与普通住宅相同;将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8%降为6%。 (三)据实处理降价因素。对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屋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认定后,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负担 (一)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二)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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