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实施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候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三、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四、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 五、办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业务不收费。 特此公告。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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