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A公司是总机构,B、C分别是A公司的分公司(同一地区的),2016年利润总额A为100万,B为50万,C为-30万,2016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汇总)为130万,应纳所得税额30万,税款全部由A公司统一缴纳。请问A、B、C公司分别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答疑君回复:
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两个条件:分支机构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二是跨地区经营。此时分支机构是不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
因此你所叙述的分公司B、分公司C的利润从何而来。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必须独立纳税,不能与总公司一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B公司、C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并且C公司及B公司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应当由总公司A缴纳企业所得税,B分公司及C分公司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法人单位的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在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才作为独立纳税人管理,独立核算利润,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计算分公司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总公司提供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分劈计算表在分公司所在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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