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抵扣联”,可以不认证吗?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因此,根据规定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二: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三: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多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问题四:企业发生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何开具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来源:北京国税)
华税短评:
增值税在税额计算方面,采用的是“扣税法”,即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起到计算简便、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确保商品流转的链条连续不断。如果存在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就会使国家税收流失。因此,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货币对待。企业无论作为开票方,还是受票方均应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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