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明确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时满足的七个条件。 (1)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 以未取票成本比例,计算确定不得即退的销售收入(现在一般称为销售额):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例:当期综合利用销售额1000万,适用税率13%,未取得发票或凭证的再生资源成本占当期购进再生资源全部成本30%,退税比例70%,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9万,上月无期末留抵税额。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1000*30%=300万 可申请退税额=【(1000-300)*13%-39】*70%=36.4万 假设,购进时全部取得了发票或凭证的: 可申请退税额=【1000*13%-39】*70%=63.7万 成本少取票30%的,少退27.3万,占全部可退的43%。 应取得发票的: 1、境内收购: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句话表述极其不严谨。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已概括到了适用免税的开票。分号后再来一句,画蛇添足。 两次强调从销售方取得发票:意思是购进方不得自行开具再生资源的收购发票。 2、境外收购: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应取得凭证的: 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1、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综上,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因为领用发票要有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1)前面表述销售收入,此处表述为销售额就严谨些了。 2)自然人每次销售额不超500元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或者代开发票;每次销售额超500元的:要代开发票。 否则,要计入未取票成本,计算确定不予即征即退的税额;且企业所得税也属于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3、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 1)收款凭证由销售方开具:但此条未规定具体开具内容,应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否则,不得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收购方内部凭证:未规定具体内容,应明确至少包括过磅单、入库单、转账记录等。 其实,收购对象千家万户,如何分得清销售方是企业、国家机关、个体户或自然人? 实际上,大都废纸废铁等都是散布在城乡的个体废品收购站收购后,再销售给利废企业的。个体户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易于分拆且难以核实? 强调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或者代开发票:意思是购进方不得自行开具再生资源的收购发票。 原财税〔2015〕78号文件,仅仅只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再比如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原来不管企业是否尽力去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文件规定,不尽力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影响企业的即征即退的退税额。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纳税人通过员工回收的详情,一定要依据业务真实发生的实际情况详细清楚记录,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数量等等相关信息。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一是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二是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8、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声明,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9、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自不符合当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予以公示。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12、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3、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二、销售旧货和销售再生资源,以及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物品区别 (一)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14]57号规定,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进入二次流通:购进旧货物、直接销售的;有争议的是,购进旧货物进行简单维修后、再销售的,是否属于销售旧货? 如,购进旧电机,对外壳进行简单清洗、补漆的,应属于销售旧货;重新缠绕线圈再销售的,应属于销售一般货物。 2、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该物品已被使用,但原功能仍有使用的可能。 如,购进旧电机仍可启动输送动力,再销售的属于旧货;已无法启动,当成废铁废铜处理的,应属于废旧物资、或称为再生资源。 销售旧货的,不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减按2%,不得开具专票;销售再生资源的,自2022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简易计税,可开专票。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购进新的或旧的货物,自己使用过再销售的,属于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或物品。 如,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旧电机,取得普票,发现无法使用,直接销售的,应属于销售旧货,可减按2%计征。销售旧货的,相关文件并未限定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企业。 如,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旧电机,取得普票,使用一段时间后无法使用,直接销售的,应属于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13%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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