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放管服”是推进政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现在“最多跑一次”又成为推动政事简化、便利办事的一个重要符号。为了抓实推进,许多部门都采用了督导的办法,无疑是一种正确的做法。这种事本身是一件好事,只要用心去作,是可以做好的,但是实际中偏偏会出现不协调的事。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类事。 一是机关办理人员缩手缩脚,不敢按规定主张退回,要求重新补正规定的资料再来办理。于是,一些地方就别出心裁地创造性地推行了“容缺”制。啥是“容缺”,不就是缺失办事必须要提供的规定资料吗?既然是规定的资料,就应该属于是“法定”材料,缺失受理就是实质失职。如果“容缺“办理后,当事人出现利用这个办理事项直接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那么经手办理人员就有可能被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的风险。这样的案例也是比较多,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扩版中,未能履行完整手续,导致发生重大虚开的,有被追责的。有人会说,现在上层督导时,只知道要落实“最多跑一次”,不管你当时的实际情况,凡是有人反映跑了二次的,就是不符合要求。不可否认,实务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机器人”,还偏偏承担着督导的重任,更有以认真负责而自居,只能说是一种悲哀!但笔者认为,作为经办人与其“讨好”督导而给自己埋“雷”,不如理直气壮不予“容缺”,这样过得舒坦。 二是企业等办事人员以“最多跑一次”盲目要求办理。在办理窗口等岗位工作过的人都知道,办事人员携带资料缺少,或者没有携带任何资料前来直接办事的也是时常出现。其中一些人在办理时不是考虑规定的制度和自己没有携带资料的过失,倒是十分注重自己的“权益”,以推行“最多跑一次”为藉口,野蛮要求一次性办理,这显然是对推行惠民政策的一种误解,作为办理人员是可以给予解释,并拒绝违规办理。作为办事人员,应当知道,任何事项的办理都有一定的办事标准,办理中要求提供的资料一般已经经过清理后剩下的基本属于按现有规定需要提供的,也就是说一般都是属于规定的办理人员必须要提取的资料。因此,无需为难办理人员,自己携带资料不齐,应当自己担责,不应当利用“最多跑一次”来要挟办理人员,只跑一次的前提是你按照规定携带齐全资料了。当然,对于已经携带规定的资料,但办理人员要求提供额外的资料,则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履行“最多跑一次”。 税务机关作为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涉及事项比较多的部门,在制度上做的比较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中明确规定,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笔者对此的理解是,其中有几个关键点:一是属于《清单》范围之内的事项,之外的不属于。二是携带的资料是完整的,规定要求的资料种类齐全。三是资料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携带的是不符合规定的相近或者相似或者内容不完整的资料。 居于这样明确的规定,办理人员在遇到办事人员携带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其补正,无需拘束于“最多跑一次”而顾虑;办事人员在自己没有携带完整资料的情况下,不能以“最多跑一次”为藉口,盲目主张“权益”,还是需要对法定资料给予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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