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018-2-3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开宗明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分4次将5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本次又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3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力度加大。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的同时,希望其再接再厉,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覆盖所有行业。行业类别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7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规定的标准】。上述8个行业【不是具体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强调主观上“自愿”、“自行”开具,使用的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试点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季销售额不论大小,都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要求其月销售额或季销售额,须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上述8个行业的限制。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属例外情形,此规定早就有,此处重申老规定。】
试点纳税人【和转登记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即使其月销售额或季销售额在政策规定的免税限额内,也不例外。此规定早就有,此处重申老规定。】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保持申报表格式的相对稳定,没有同步增列“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只能将就一下,寄人篱下。此规定早就有,此处重申老规定】。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税务总局陆续对纳税信用A、B、C和M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本次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大到D级一般纳税人,不再受纳税信用级别的限制,实行全覆盖】。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强调“自愿”,同一一般纳税人既可全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同时也可部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部分保留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扫描认证或网上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在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前,须对相关增值税发票进行“勾选确认”,有人将其称为“勾选认证”,不甚妥当;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通过平台选择确认;外贸企业(含外综服企业)通过本平台勾选确认为“抵扣”或勾选确认为“退税”用途的发票均不能再撤销,请慎重操作!一旦误选,纠错较麻烦;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附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栏目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到“认证相符”的有关栏目即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如浙江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网址是https://fpdk.zjtax.gov.cn/。】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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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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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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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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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6+7+8a+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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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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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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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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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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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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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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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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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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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
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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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
12=1+4-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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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
项目 |
栏次 |
税额 |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
13=14至23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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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免税项目用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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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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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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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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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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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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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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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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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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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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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24 |
—— |
——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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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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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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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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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扣税凭证 |
29=30至33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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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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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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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32 |
|
—— |
|
其他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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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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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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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额 |
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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