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4-10-24
摘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

  六、关于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性主体对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与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一致。关于投资性主体的理解及具体判断,见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内容。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长期股权准则要求投资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的问题。

  2.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例10】2×12年1月,甲公司自非关联方处以现金8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3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12年1月: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8 000 000

  2×13年3月:

  借:应收股利100 000

  贷:投资收益100 000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

  本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方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方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合并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11】2×11年1月,A公司于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6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 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A公司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应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A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 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4500万元(15 000×30%),该差额1 500万元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4 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7 2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 2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7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2 000 000

  2.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同的,投资方应当主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方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方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例12】2×13年1月10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自取得投资之日起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除表2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假定乙公司于2×13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其他任何内部交易。

  2×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因素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为160万元[(700-500)×80%]。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为40万元(1600÷16-1200÷20)。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为30万元(800÷8-700÷10)。

  调整后的净利润为370万元(600-160-40-30)。

  按照甲公司应享有份额为111万元(370×30%)。

  确认投资收益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110 000

  贷:投资收益  1 110 000

  (3)对于投资方或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方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非全资子公司),而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方(或是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②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技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5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13】甲公司为某汽车生产厂商。2×13年1月,甲公司以其所属的从事汽车配饰生产的一个分公司(构成业务),向其持股30%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增资。同时,乙公司的其他投资方(持有乙企业70%股权)也以现金4 200万元向乙公司增资。增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并仍能施加重大影响。上述分公司(构成业务)的净资产(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下同)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该业务的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是将一项业务投给联营企业作为增资。甲公司应当按照所投出分公司(业务)的公允价值1 800万元作为新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投出业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1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800万元应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的,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①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技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因投出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损益中,应仅限于确认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方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技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应享有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例14】2×10年1月,甲公司取得了乙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13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13年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300万元,其中的60万元(300×20%)是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同时应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对损益的影响,即甲公司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 000 000-3 000 000+25 000)×20%]  1 405 000

  贷:投资收益  1 405 000

  ②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比照上述顺流交易处理。应当说明的是,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例15】2×10年1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13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的商品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13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取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13年净利润为1 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13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商品交易价格320万元其账面价值4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减值损失的,不应予以抵销。甲公司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 000 000×20%)  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000 000

  3.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例16】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当期B企业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200万元,除该事项外,B企业当期实现的净损益为6 400万元。

  假定A企业与B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亦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因素。

  A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9 2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 600 000

  贷:投资收益  19 2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 600 000

  4.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5.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方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超额亏损。即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投,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7】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2×12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2×13年,乙企业由于一项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亏损6 000万元。

  假定甲企业在取得该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因此,甲企业当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2 400万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16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如果乙企业2×13年的亏损额为12 000万元,甲企业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4 8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4 00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4 0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在确认了4 000万元的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如果甲企业账上仍有应收乙企业的长期应收款1 600万元,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并非产生于商品购销等日常活动),则甲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40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000 000

  借:投资收益  8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8 000 000

  6.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8】2×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20%、40%、40%的政权。A公司对D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D公司自设立日起至2×12年1月1日实现净损益10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

  2×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对D公司增资800万元,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 800万元,A、B、C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5%、50%、3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假定A公司与D公司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其他内部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2×12年1月1日,B公司增资前,D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 000万元,A公司应享有D公司权益的份额为400万元(2 000×20%)。B公司单方面增资后,D公司的净资产增加800万元,A公司应享有D公司权益的份额为420万元(2 800×15%)。A公司享有的权益变动20万元(420-400),属于D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A公司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调增20万元,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投资方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例19】2×10年1月1日,A公司以现金2500万元向非关联方购买B公司20%的股权,并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10 000万元。2×10年1月1日至2×13年1月1日期间,B公司实现净损益2 000万元,除此以外,无其他引起净资产发生变动的事项。2×13年1月1日,A公司以现金1200万元向另一非关联方购买B公司10%的股权,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亿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A公司于2×10年1月1日第一次购买B公司股权时,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2 000万元(10 000万元×20%),A公司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因此A公司2×10年1月1日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 500万元,其中含500万元的内含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000

  A公司2×13年1月1日第二次购买B公司股权时,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 500万元(15 000万元×10%),A公司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A公司本应调整第二次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 500万元,并将300万元的负商誉确认3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然而,由于A公司第一次权益法投资时确认了500万元的内含正商誉,两次商誉综合考虑后的金额为正商誉200万元,因此,A公司2×13年1月1日确认的对第二次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仍为1 200万元,并在各查簿中记录两次投资各自产生的商誉和第二次投资时综合考虑两次投资产生的商誉后的调整情况。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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