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处置和相关所得税影响 (一)处置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24】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13年7月1日,A公司将B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C公司,对剩余20%的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至2×13年7月1日期间,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为400万元(其中:350万元为按比例享有的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为按比例享有的B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享有B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1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A公司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其他综合收益 (1)转入当期损益。 35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相应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350/2=175(万元)。 (2)转入其他的权益科目。 5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并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相应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100/2=50(万元)。 再假设,2×13年12月,A公司再向第三方公司处置B公司15%的政权,剩余5%股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其他综合收益 (1)转入当期损益。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结合收益175万元属于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在转换日全部结转,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转入其他的权益科目。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综合收益25万元属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由于剩余股权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应在转换日全部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50万元。 企业部分处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仍持有剩余股权时,在转换日的会计处理应参看本指南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的内容。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二)相关所得税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 只有当居民企业通过转让股权获取资本利得收益时,该笔资产转让利得才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当投资方改变其持有投资意图拟对外出售时,不再符合上述条件,应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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