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362号 2001-05-2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县级(含县级)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报总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国家阁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备案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5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