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青财税[2019]23号 2019-12-23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青岛市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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