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英文:Platform Economics)是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猛发展,逐渐成为引领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知名的平台企业如百度、腾讯、淘宝、京东商城、凡客诚品、一号店、阿里巴巴、易讯、易购、库巴、当当、亚马逊、新人才、携程、艺龙、途牛、驴妈妈、去哪儿网、美团、滴滴打车等等,耳熟能详,不胜枚举。 由于平台经济各商业大佬迅速抢占市场,商品零售、旅游、出行等重要领域已经基本瓜分完毕,新来者很难在成熟的红海中杀出一条血路,于是纷纷谋求差异化发展。很多平台企业将目光盯在了个体户货物运输、零散劳务服务等领域,各种“**宝”和“**算账”等平台企业和业务模式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但如何快速、有效地吸引和聚集供需两端资源,培养用户习惯、形成应用场景,很多企业打出了税务合规牌,比如集中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 所以,平台经济的税务问题,一方面是如何在虚拟经济环境下实施税务监管,另一方面却是准确界定平台经济的纳税要素,如:谁是纳税人,在哪缴税,适用什么科目征税、如何开具发票等。 今天只谈两个问题,谁是纳税人,在哪缴税? 一、谁是纳税人? 平台经济虽然是新的经济模式,但在实质的基本业务层面却并不新鲜,税收事项并未脱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范畴。 在基本业务层面,无外乎两种模式: 一是平台企业自营,购进商品、服务后以自己名义转售给消费者。 二是平台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只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企业在销售环节,要对转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纳税义务。比如无车承运平台企业在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又以道路货运经营者的身份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其实质是购进运输服务后对外转售。这类无车承运平台企业应该对其转售的运输服务履行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义务。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类无车承运平台企业在采购运输服务环节的税务处理。因为目前占领国内运输市场的80%是个体运输户,且大部分未办理工商登记。平台企业向个体运输户支付的运费属于个体运输户的劳务报酬,平台企业作为支付人,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以其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果个体运输户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以工商登记字号的名义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则平台企业向其支付的运费属于对方的经营所得,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应取得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名义开具的运输发票。 (当然,也有人可能持不同意见,认为个体运输户即使未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的运费收入仍然属于经营所得;平台企业支付时无需代扣个税,由个体运输户自行申报。但本文不支持这种观点,因为个体运输户并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未纳入税务监管范围,如果不预扣预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就进入监管的真空地带了。当然,《个人所得税法》对经营所得所作的列举式定义,并没有揭示其本质特征,造成实务中对税目的理解和适用混乱。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应该明确经营所得的定义,以避免税目适用的混乱。) 第二种模式下,平台企业仅对收取的中介费或手续费等营业收入负纳税义务。而入驻平台实际提供各类服务的组织和个人,需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取得的收入负纳税义务。 二、在哪缴税? 在各类平台上从事经营的商户,应该在哪缴税?事实上,纳税地点的确定,涉及到平台企业能否集中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问题。 从事经营的商户,如果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依据其登记的经营地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即可。而这些商户遍布全国各地,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委托平台企业集中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就会改变税款的入库地。因为代征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这种委托代征行为,相当于税务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纳税人征税。除非有特殊规定,例如符合条件的无车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代征行为可能是超越自身职权的。 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商户,属于非固定业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通过平台销售货物,纳税地为销售地,即未出售前的货物所在地;如果是销售劳务,纳税地为劳务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这些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都不一定是平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样的道理,委托代征的前提是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委托代征行为,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就是一个比较荒谬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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