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 2019-05-27 税屋提示——依据内财税[2022]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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