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3]20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5
摘要:将孵化基地纳入就业创业表彰范围,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推荐参评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02号      2013-7-25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精神,特制定《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25日

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规范、扶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 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效利用开发园区、闲置场地、专业化市场、写字楼等各类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简称“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孵化基地的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孵化基地的评估认定、监督检查等;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政策落实。

  第二章 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孵化基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整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孵化管理、安全生产制度,有2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的孵化场地,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其中:现代农业型孵化企业不少于3户;工业厂房型孵化企业不少于5户;商贸店铺型孵化企业不少于15户;办公楼宇型孵化企业不少于20户;

  (三)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

  (四)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

  (五)能够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

  (六)协助孵化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孵化基地运行方案(含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等);

  3.《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到申请单位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的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级备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情况、公示情况及认定的孵化基地名单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的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12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注册地或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

  (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创业扶持范围(建筑、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行业除外);

  (四)承诺3年孵化期满后按时搬离孵化基地;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孵化基地规章制度,服从孵化基地日常管理;

  (六)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程序:

  (一)书面申请。创业企业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一式三份;

  4.孵化基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综合评估。孵化基地对申请企业项目、企业法人、带动就业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基地规定条件的企业,报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条 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一)根据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

  (二)各地公共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协助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服务。

  (三)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地方,可适当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用于孵化基地为企业减免租金、水电、物业费等。

  (四)当地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孵化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优先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

  (四)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五)享受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及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六)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七)当地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申请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应于每年11月份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年度创业服务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孵化基地与创业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3.《入驻创业企业一览表》、《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

  4.创业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拨付。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孵化基地基本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

  (三)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或者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孵化基地取消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四)3年孵化期满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发现孵化基地或孵化企业套取、骗取财政补贴的,应及时追回,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创业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应建立创业企业基本台账,及时报告企业入驻和搬离情况;孵化基地和企业应按时统计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指导,确保扶持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将孵化基地纳入就业创业表彰范围,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推荐参评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已经享受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资助的孵化基地,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和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3.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4.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一览表

  5.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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