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及持续符合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办发[2018]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市资产评估机构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内容 核查对象为青岛市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选取5家机构开展重点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包括设立及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及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 二、核查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三、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1年8月底结束。 四、核查方式及步骤 本次核查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采取自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至7月20日) 青岛市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设立、变更)及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 各机构要扎实做好自查工作,坚持边查边改,把自查与整改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增强依法依规备案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重点核查和整改落实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 市财政局成立核查组,选取5家机构开展重点核查。专项核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核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核查所需资料以核查组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进行实地核查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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