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建建[2021]138号 2021-9-17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总工会,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 云南省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实施方案 建筑产业工人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但是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仍存在,影响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精神,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云南省全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引领云南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3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实现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形成一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 1.支持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取消审批,实行备案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支持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发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信息化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2.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1-2个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工程项目劳务招投标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提供。(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信息化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3.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核心自有建筑工人队伍,逐步形成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 4建设建筑工人培育、评价考核基地。布局建设“1+X”(1个省级+若干个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州市)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为建筑业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亟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建筑工人评价考核及行业技能竞赛提供服务。力争2022年底前建成1个省级建筑工人培育、评价考核基地,2025年底建成5个州市建筑工人培育、评价考核基地。(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5.优化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制。修订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制定云南省建筑行业工人职业标准(规范),健全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管理体系,完善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制度,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技能评价质量考评跟踪机制,加强动态考评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促进评价工作规范运作、自律诚信。加大建筑工人培育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相关培训经费补贴,力争到2022年底前,做到纳入云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全覆盖。结合我省建筑从业人员持证现状及行业特点,将收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尽快实现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互联互通、全省通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6.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加大政府引导和激励力度,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等模式,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教育培训积极性。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创新实践新时代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落实企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5年底前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成立50家以上企业培训中心。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5%、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8%。发挥建筑类专业职业技术院校的人才培养优势,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大型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培育基地自主培训、自主评价、自主发证,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模式。(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7.完善云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劳动合同、薪酬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评价信息、数字工地、作业绩效等信息化管理。建立并推动作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打造云南省建筑劳务用工网络市场,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劳务用工供求双方信息,畅通建筑工人就业渠道,促进建筑工人有序流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建立职业技能导向激励机制 8.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进行鼓励。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9.完善建筑工人薪酬调查和监测机制。适时发布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的指导信息,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技术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企业根据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确定工人薪酬。提倡基于岗位价值、技能水平、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提高关键技术岗位、紧缺急需的建筑工人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10.激励建筑工人创新创造、成长成才。鼓励企业增加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层次,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工种带头人等岗位,拓宽建筑技术工人成长通道。落实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畅通建筑工人晋升通道。(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五)落实建筑工人队伍权益保障 11.健全保障薪酬支付长效机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将拖欠工资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12.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或分包企业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未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推行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建筑工人劳动权益。加强劳动用工制度、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将建筑工人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建筑工人维权意识,引导建筑工人依法维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13.完善社会保障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 14.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15.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16.持续改善建筑工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支持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督促用工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采用源头(劳务输出地)入会、劳务派遣公司入会、用工方入会等方式,最大限度把建筑工人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加强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商保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建筑产业工人劳动权益。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总工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一部分用于项目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一部分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设、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等。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产业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总工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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