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方式 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事宜,按注册地原则由有资质审批权限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科)室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核对无异议的,当日确认通过。 二、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方式及内容 企业备案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端,进入“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业务类型后进入申报页面,申报资质内容选择“施工劳务”。 企业需在网上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技术工人(不做人员个数要求)等信息材料后,经备案部门确认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后,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企业证书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三、有关要求 (一)所有在我省从事施工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市场行为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企业应守法经营,合法分包劳务作业。存在非法备案他人信息,侵害他人自由就业权利等不良行为的,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二)备案工作人员应认真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备案的原因。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哪里产生、哪里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并深化细化监管要求(如:信用评价、注销备案信息等)。请有资质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工作人员信息(限1人),于7月13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统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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