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20]27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30
摘要: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根据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我会拟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经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注协[2020]27号       2020-4-30

  税屋提示——依据川注协[2021]106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0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根据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我会拟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经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事务所填报的中注协综合评价表为基础,利用中注协综合评价部分指标得分,结合协会日常工作中收集发现的相关信息加减分,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我省辖区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参加综合评价,并据以列入发布范围。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并对前百家综合评价信息进行通告。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通知;

  (二)组织事务所填报综合评价指标数据;

  (三)审核综合评价指标信息及佐证材料,开展综合评价;

  (四)公示并受理举报事项;

  (五)发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事务所信息。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其他综合评价指标、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惩罚和警示指标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经省注协财务部确认的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事务所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党群共建等相关信息。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职责、行业职责以及担任行业职务等相关信息指标。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4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参与评价的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具体加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惩罚等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九条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项,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加分:

  (一)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担任国家级、省、市(州)、县(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4分、3分、2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担任监事、理事:根据担任省注协监事、理事的人数,分别按监事、常务理事每人2分,理事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担任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担任省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人不重复计分)。

  (四)担任省注协组织的培训(讲座)讲师: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培训(讲座)讲师人(次)数,按每人0.5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单人讲课次数为2次及以上的,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

  (五)担任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数,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六)行业高端人才:按照已取得四川省高端人才培养工程证书的高端人才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1分;按照正在培养期间的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0.5分;事务所有多名行业高端人才的,最高加3分。取得财政部行业领军人才按已取得和正在培养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2分、1分,最高加5分(同一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七)上一年度有参与并完成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课题任务人员的事务所,按照课题负责人每人1分、其他主研人员每人0.5分给予加分(每个课题加分不超过5人)。获得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加分根据该成果参与者人数均摊后,给予参与者所在事务所加分(课题不超过5人,论文、专著不超过2人)。

  (八)省级行业岗位能手:根据事务所省级行业岗位能手人数,按人次加1分;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九)事务所成立党支部的,所在事务所加1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涉及事务所共加1分。

  (十)事务所党组织是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全国行业党委党建工作示范点或联系点,加2分、是省行业党委党建工作联系点或示范点,加1分(不累加)。

  (十一)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每项表彰加2分;受到财政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全国行业表彰的,每项表彰加1分。

  (十二)省注协每年可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社会需求等对综合评价加分项予以调整,加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条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项,按照记入诚信档案的不同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二)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3分。

  (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人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

  (四)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减5分。

  (五)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言行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减分,减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事务所分类,将事务所分为A、B二大类,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5A、4A、3A、2A、1A和B类事务所。

  第十二条 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分类,得分全省前50名为5A,51-100名为4A,101-200名为3A,201-300名为2A,300名以后为A。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三种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B类。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有加分项的,按在获得加分项时所在事务所加分;如有转所情况,下一评价年度在转入所加分。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后转所的,在转入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减分。

  第十五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川注协[2013]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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