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0]3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13
摘要:分支机构可使用与总机构不同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总机构在计算抵扣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可视同购货单位一致予以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31号             2000-01-13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预征——结算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应为:预征率=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扣除比例)。

  二、分支机构可使用与总机构不同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总机构在计算抵扣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可视同购货单位一致予以抵扣。

  三、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自行购进货物,所销货物只能由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购进水、电等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应汇总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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